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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题:

    《南通市园丁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征集时间:

    2018年12月13日 - 2018年12月28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法制办

《南通市园丁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南通市园丁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12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页面征求意见栏内直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6号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22601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园丁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85099082(传真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

南通市园丁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师队伍,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形成优秀人才争相从教、教师人人尽展其才、好老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进一步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南通市“园丁奖”为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的年度最高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次性奖励每位获奖者人民币1万元。

第三条南通市“园丁奖”的评选对象为本市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工作10年以上的在职教育工作者。

第四条南通市“园丁奖”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民主。

第五条南通市“园丁奖”每年评选10名,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8名。

第六条申报南通市“园丁奖”的在职教育工作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师德高尚,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争做“四有”好老师,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二)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培育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三)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成绩突出。

(四)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立足本职,服务大局,在学校管理、教育科研、后勤保障等方面成绩突出。

第七条南通市“园丁奖”评选工作由市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采用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评选程序为:

(一)推荐。市教育部门将候选名额分配至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市局直属学校,各单位经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程序提出推荐对象,并及时将推荐对象及事迹材料报市教育部门。

(二)评议。市教育部门聘请名师、名校长等组成专家评议组,对推荐对象进行评议打分,并对得分排名在前12名的人选进行综合考察。评议结果须经市教育部门党组会审议通过。

(三)审定。市教育部门提名拟获得南通市“园丁奖”获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四)公示。将经市政府审定的南通市“园丁奖”获奖名单及简要事迹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南通市“园丁奖”获奖名单。

第八条公示期间,单位或者个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佐证材料)向市教育部门提出。市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南通市“园丁奖”获奖者的主要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于在南通市“园丁奖”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者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已受表彰的个人,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证书、奖金,停止其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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