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政府对《南通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21年2月7日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决定》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办法》是我市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对规章制定范围、原则以及程序性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是规范市政府行政立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部重要规章,自2016年2月1日实施至今已满5年。
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先后于2017年和2018年修订。2020年实施的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起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规章要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等有关要求。有必要对《办法》进一步完善。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办法》共五十一条,较原《办法》增加十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加强党对行政立法的领导。依法立法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坚持党的领导是行政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办法》新增第四条,明确了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上位法和相关规定要求向党委报告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市委。
(二)关于规章立法事项的范围。法律规定的设区市政府立法权限是我市开展行政立法工作的依据和指南,《办法》完善了第三条,明确了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且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行制定规章。没有上位法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三)关于加强立法参与和立法协商。拓宽立法参与途径,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是贯彻落实民主立法原则的基本要求。《办法》新增第七条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第十七条规定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要求。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等情形,可以开展立法协商。
(四)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和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行政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办法》新增第十八条,规定起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规章,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关于完善规章立法有关程序。依法完善立法程序,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办法》细化完善了依法不得列入规章制定计划、应当开展立法评估和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等的具体情形。同时,增加第四十八条,明确市政府可以组织对规章的全面清理或者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专项清理。
(六)关于规章信息数据库动态管理。政府规章文本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办法》增加第四十九条,明确建立规章数据库,将现行有效规章文本、规章修改、废止等情况纳入数据库管理,方便公众查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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