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当中的作用,根据按照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苏司通〔2016〕42号)和《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告》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实际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促进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和科学决策。
二、公职律师的范围
本方案所称公职律师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领取公职律师证,在本局从事法律事务的在编工作人员。
三、申请公职律师的条件
申请公职律师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局正式在编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其中《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为A证;
(四)从事法制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3年;
(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公职律师可为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本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代理本局参加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活动;
(三)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工作;
(四)受本局委托,调查和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参与有关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六)完成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公职律师的权力和义务
(一)公职律师享有的权利
1.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3.参加政府法制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组织的的公职律师业务培训;
4.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职业年限;
5.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公职律师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执业道德和行业规范,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2.接受所在单位的执业管理,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根据指派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3.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机构兼职及从事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4.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除外;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公职律师工作的管理
为确保公职律师工作的顺利推进,明确由本局行政服务处(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本局公职律师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公职律师管理的各项规定,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审核公职律师申请,报请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三)办理公职律师的年检考核工作,出具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四)组织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业务培训及其他专业活动;
(五)对公职律师违反公职律师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六)统一组织调配公职律师处理重大法律事件;
(七)承担局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公职。
公职律师所在处室负责对公职律师的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等情况出具鉴定意见,协助行政服务处(政策法规处)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并负责公职律师的执业申请、年检考核的初步审查,以及终止执业建议等的提出。
七、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和管理
(一)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
公职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符合本方案规定任职条件的申请人,自愿向本局行政服务处(政策法规处)提出领证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行政服务处(政策法规处)经初步审核拟定拟担任公职律师名单,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审定后,确定担任公职律师名单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司法局。
(二)公职律师证书的管理
公职律师证书仅限本人执业使用。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证书,防止遗失、被盗和损坏。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公职律师应当及时报告本局行政服务处(政策法规处),由本局行政服务处(政策法规处)申请补办或者换证。
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年检考核。办理年检考核时,公职律师应当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由所在处室出具对公职律师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等执业情况鉴定意见,以及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意见后,一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本局行政服务处(政策法规处),由其出具最终年度考核意见,提出考核等次(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建议,并负责将公职律师的考核意见及年度执业情况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审核。
公职律师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公职律师的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
充分认识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公职律师制度的建设、实施工作,局行政服务处(政策法规处)要进一步完善、细化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本局法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协调沟通,争取有力支持
切实加强与省司法厅、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其支持和帮助,共同组织对公职律师的业务培训,支持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三)结合工作实际,提供工作保障
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培训以及开展执业活动的支持,公职律师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进行年检考核、开展执业活动等所需费用,按规定给予列支。
南通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