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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不服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南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告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2-01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41号

申请人:钱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被申请人:南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被申请人: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申请人钱某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6份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案件登记号分别为〔2024〕通行复第41、42、43、44、45、46号,其中,41号、42号申请以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被申请人,43号、44号申请以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为被申请人,45号、46号申请以南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被申请人。本机关对上述6件案件合并初步审查,一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合并案件登记号为〔2024〕通行复第41号。经审查,申请人钱某提出的6份申请不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均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行政复议机关也未受理过该当事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具体到本案,申请人钱某提出的6份申请,将复议请求与事实理由糅杂在一起,复议请求繁杂且不明确,经本机关审查亦无法厘清申请人钱某究竟是针对哪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亦或是针对哪个行政机关的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提起复议。此外,申请人钱某提出的6份申请所附的材料为两份:1.2023年2月7日的《告知书》(涉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金石国际大酒店);2.2023年1月16日的《告知书》(涉及南通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提出的这两份告知已经本机关复议审理,并作出两份行政复议决定(〔2023〕通行复第1号、第4号)。申请人对钱某已经本机关复议审查的两份《告知书》,再次重复提起复议申请,亦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6份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不明确且重复提起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钱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本机关对申请人钱某提起的复议申请进行了检索,2022年至今,申请人钱某共提起21起复议申请,且形式上均是将复议请求与事实理由糅杂在一起,复议请求繁杂且不明确,不能清晰明确地反映请求事项指向的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今后,对于申请人钱某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在登记立案前将严格依法审查;对本决定涉及的类似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行为,本机关将退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册。希望申请人钱某遵从行政复议机构指引,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