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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周某不服启东市人民政府未回复履职申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24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413号

申请人:张某甲。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启东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某甲、周某以启东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5年6月11日收悉,复议请求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5年4月2日提出的履职申请作出回应,责令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拆除张某乙在申请人承包土地上违法建造的房屋”。

经查,2020年4月21日,申请人向启东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启东市农业农村局对案外人张某乙违法在申请人承包土地上违法建造房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2021年7月27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因申请人不服启东市农业农村局未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案,作出《行政判决书》〔(2021)苏0691行初542号,以下简称542号行政判决〕,542行政判决责令启东市农业农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依法予以调查处理。2022年10月24日,启东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启农(宅)罚〔2022〕01号,以下简称1号处罚决定},要求案外人张某乙退还非法占用的启东市吕四港镇某村*组1825平方米(2.74亩)土地,限案外人张某乙在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85平方米三层楼房。2023年2月20日,启东市农业农村局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启农(宅)强〔2023〕1号},称因案外人张某乙未履行1号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书面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遂向启东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拆除位于吕四港镇某村*组185平方米三层楼房。2023年2月27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3)苏0681行审6号〕,准许执行1号处罚决定中的第2项,由启东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23年3月10日,启东市人民政府将强制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交办给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执行。2024年2月28日,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启检行非诉监〔2023〕16号),建议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加大执行力度,力争尽快完成拆除工作,及时恢复土地原状。2025年4月2日,申请人向启东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申请书》,要求启东市人民政府履行拆除案外人张某乙在申请人土地上违法建造房屋的法定职责。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要属于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的内容,系依据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裁定而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张某甲、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