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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不服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胡某反映事项的调查回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07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117号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胡某不服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的《关于对胡某反映事项的调查回复》,于同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2024年1月3日,申请人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递交《投诉举报书》,举报某公司对申请人户位于某小区*幢*室被更新房屋出具的《南通市城市更新项目估价报告》中,存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号与实际不一致、未加评估人员执业机构南通分公司的公章等问题。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同月25日将该件转交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关于对胡某反映事项的调查回复》,告知申请人:估价报告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号与实际不一致系打印错误,已要求房屋评估公司加强内部教育整顿;关于估价报告加盖某公司公章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申请人的房屋原位于南通市崇川区某小区*幢*室,2020年10月23日,某公司对申请人户房屋出具《南通市城市更新项目估价报告》。2021年1月19日,申请人户与南通市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南通市区破旧片区城市更新住房置换协议》。此后顾某(申请人的妻子)不服该置换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案涉协议无效,申请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23)苏06行终528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某公司所作的估价报告可以作为签订更新置换协议的依据,案涉协议不存在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案涉估价报告系申请人签订的《南通市区破旧片区城市更新住房置换协议》的前置程序,对于其合法性,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在(2023)苏06行终528号《行政判决书》一并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此时再针对案涉估价报告进行投诉、举报,进而申请行政复议,显然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任何公民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利用,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滥用权利,背离权利正当行使的宗旨。本案中,申请人的核心诉求,即其房屋搬迁所涉及的置换协议已经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定。在此情形下,申请人继续围绕外围的评估等行为申请履职,进而申请行政复议,难免有滋扰行政机关、扰乱司法行政秩序之嫌。今后对于申请人再就其房屋搬迁事项申请履职等行为,进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本机关将严格审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胡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