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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不服足彩胜负彩区人民政府、足彩胜负彩区三星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履职申请处理答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4-03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154号

申请人:陆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三星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陆某以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人民政府、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三星镇人民政府为共同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3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表述为:“确认被申请人违法,撤销该行政赔偿履职申请处理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中的行政赔偿、补偿的法定职责。”

经审查,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人民政府网站书记信箱于2024年2月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赔偿履职申请书》,转交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三星镇人民政府办理,2024年3月4日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三星镇人民政府通过书记信箱作出答复,对陆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人民政府网“政民互动”栏目书记信箱、区长信箱是方便广大群众反映问题、建言献策的一个线上群众诉求服务平台,来信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符合受理条件的来信,按照问题属地和处理职权转交有权处理的责任单位办理,承办单位答复内容经审核后及时在网上回复。

又查明,2008年,因三星镇某路拓宽,周甲(陆某丈夫,已故)户房屋被拆迁。同年7 月 31 日,原足彩胜负彩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别与周甲、周乙(陆某女儿)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2008年10月,前述两份协议所涉安置房完成结算、交付。

陆某曾以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三星镇人民政府错误行政行为导致其损失,足彩胜负彩区人民政府对此存在监管失职为由,向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人民政府提出对其及女儿周乙进行后续安置和赔偿损失的请求,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对赔偿请求人陆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2024年1月8日,申请人通过网上投诉的方式直接向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信访局信访。2024年1月12日,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信访局转送给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三星镇人民政府。投诉主题为向足彩胜负彩区、三星镇两级人民政府申请履行行政赔偿、补偿的法定职责。2024年1月22日,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三星镇人民政府直接在信访平台回复申请人“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申请人不服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三星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的履职申请处理答复,于2024年1月31日向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三星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1日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2024〕海行复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请继续履行协议书中的产权调换,并赔偿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履职申请,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应当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据此,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是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在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之前,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18日对申请人提出的对其及女儿周乙进行后续安置和赔偿损失的请求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三星镇人民政府亦于2024年3月1日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申请人此次于2024年2月5日通过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人民政府网站书记信箱提交《行政赔偿履职申请书》后,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三星镇人民政府在书记信箱中所作的回复,系重复答复,内容仍然是不予行政赔偿,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新的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并且,申请人此次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实质上仍然是对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三星镇人民政府不予行政赔偿不服,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当向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而且,就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三星镇人民政府不予行政赔偿事项,南通市足彩胜负彩区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如不服,可根据复议决定书告知的时间、途径寻求救济。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陆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