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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不服南通市医疗保障局乙公司原退休人员提取医疗保险费明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2-23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92号

申请人:甲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申请人甲公司以南通市医疗保障局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8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表述为:“依法撤销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向国家税务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提供的《乙公司原退休人员提取医疗保险费明细》(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明细》)”。本机关于2024年2月9日收悉。

经查,2023年6月,丙公司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其持有的乙公司产权和及相关债权,乙公司于2023年12月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甲公司。2023年8月31日,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通医保中心)向申请人发送《提示函》,提示其公司整体产权和相关债权于2023年8月4日由丁公司竞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足额提取并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元,并将向税务部门推送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据。2024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崇川税务局)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通崇税社限清缴字〔2024〕001号),限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前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元和滞纳金。2024年2月5日,崇川税务局作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通崇税社征字〔2024〕001号),要求申请人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元及滞纳金。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出具的缴费证据表明,申请人截止至2023年7月不欠缴医疗保险费,被申请人向崇川税务局报送的《医疗保险费明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复议至本机关。

另查,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三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被申请人(或南通医保中心)报送的相关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或《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及其组成文件等导致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当期欠费)》〔通税三分社限催缴字(2023)41298号〕的相应依据文件。在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过程中,崇川税务局向南通医保中心发函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南通医保中心向崇川税务局提供了案涉《医疗保险费明细》。2024年2月4日,崇川税务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崇税公开复〔2024〕3号),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检索不存在,为了充分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经与南通医保中心沟通,将《医疗保险费明细》提供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牵头做好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税费征管保障相关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支持、协助税务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江苏省医疗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履行征管职责,其他相关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税费征管保障相关工作。本案中,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来看,申请人系对被征缴的医疗保险费金额有异议,被申请人并非医疗保险费用的征收机关,其向税务机关提供《医疗保险费明细》亦不是具有终结性和独立性的行政行为,南通医保中心向税务机关提供《医疗保险费明细》系行政机关之间内部协作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最终影响,即申请人与《医疗保险费明细》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要求撤销《医疗保险费明细》而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甲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