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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认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未履行答复职责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1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142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未对其履职申请作出回复,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1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反映某街道某小区门口某路两侧盲道长期堵塞,严重影响盲人等弱势群体出行、安全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对该问题进行处理。此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如果举报人为是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则与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文兴路盲道的堵塞问题进行整治,该举报事项无法指向申请人本人的专属合法权益,而且申请人在履职申请书中也明确表示是为保障盲人正常出行,显然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是否作出处理与申请人均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