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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不服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2-01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65号

申请人:钱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钱某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3份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案件登记号分别为〔2024〕通行复第65、66、67号。本机关对上述3件案件合并初步审查,一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合并案件登记号为〔2024〕通行复第65号。

经审查,申请人钱某提出的3份申请将多项复议请求与事实、理由、依据糅杂在一起,复议请求繁杂且不明确,明显不符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的规定以及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另查明,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通行复第41号),针对申请人钱某提出的6份请求不明确且重复提起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认定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今后,对于申请人钱某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在登记立案前将严格依法审查;对本决定涉及的类似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行为,本机关将退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册。希望申请人钱某遵从行政复议机构指引,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邮寄送达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申请人钱某于2024年1月24日签收。

又查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3)苏06行终395号行政判决,认为综观钱某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出的复议请求和在一审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明显存在将请求“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和认为“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混淆并用的情形,导致复议请求、诉讼请求拖沓冗余、含混不清,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明确、具体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行政诉讼请求的规定。鉴于行政复议机关和一审法院对本案已经作出实体处理和认定,且实体处理结论并无不当之处,本院通过指正的方式指出上述问题,对钱某今后提出的类似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格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并作出相应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钱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鉴于申请人钱某在收到本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通行复第41号)之前已邮寄本案中的3份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再次予以说明,今后,对于申请人钱某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在登记立案前将严格依法审查;对本决定涉及的类似行政复议,本机关将退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册。希望申请人钱某遵从行政复议机构指引,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