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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16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380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周某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6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次日收悉。

经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过两审认定,被申请人委托的南通永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2012年与申请人签订《港闸区农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及其子周建作为一户得到安置,申请人所称的被申请人未对其合法房屋履行安置补偿义务的事实不存在,申请人如对《港闸区农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有异议,应当对该协议寻求救济,而不能通过提起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行政诉讼,来规避法定起诉期限的限制,最终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2025年3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收回唐闸街道长安村五组其他村民的安置房,或对申请人按照一人一户安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申请人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已经过人民法院经过两审裁定,应当受到生效裁定拘束。申请人此时再就该事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显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至于其他村民的安置补偿事项,与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