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229号
申请人:夏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夏某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5月6日收悉,复议请求表述为:“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申请投诉的行为违法;2.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姓名及职务;3.要求被申请人对投诉的商家进行严格的查处,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24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系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申请人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夏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