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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南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2-09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912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

申请人王某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3日通过行政复议网络申请渠道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表述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2060142025800××××号),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2060142025800××××号)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