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贲某不服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2-08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22号

申请人:贲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贲某不服被申请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通自然资规依复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于2023年12月31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1月4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9日依法受理,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3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根据申请人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答复“关于你所申请的‘请公开南通市测绘院有限公司制作的2007年12月,南通崇川区和平桥街道某路*号2007年的地形图’。我局对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2007年12月,南通崇川区和平桥街道某路*号2007年的地形图’进行了档案检索、查询,未查到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特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实。南通崇川区和平桥街道某路*号2007年的地形图确实在测绘公司处存在,被申请人隐瞒该事实,拒绝履行公开义务,导致申请人的权益受损。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3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根据申请人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3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3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客观且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为“南通市测绘院有限公司制作的2007年12月,南通崇川区和平桥街道某路*号2007年的地形图”,经检索,被申请人未制作或获取上述地形图,案涉信息不存在,故答复“特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上述答复与客观事实相符,内容并无不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二、3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后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3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3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客观真实,程序合法正当。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3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为: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3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及邮寄凭证;3.查询检索截图;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更正书》及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3年12月6日,申请人贲某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为:“南通市测绘院有限公司制作的2007年12月,南通崇川区和平桥街道某路*号2007年的地形图。”被申请人于次日收悉。被申请人经检索、查询,未查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3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不服3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更正书》,对3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进行更正,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更正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3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检索、查询,未查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遂作出3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已经尽到检索和答复义务,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30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存在笔误,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表述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2月1日进行更正,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制作政府信息公开文书时加大审核和把关力度,提高工作的严谨性、规范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通自然资规依复300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