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369号
申请人:袁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袁某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3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表述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公交复字结论〔2024〕第F184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本机关于7月15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案涉事故复核结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的审查核实,同样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申请人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处理、认定过程中,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袁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