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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要求如皋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7-05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339号

申请人:葛某。

被申请人:如皋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葛某以如皋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9日通过网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表述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7月1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申请人虽以如皋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但结合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事实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实系对如皋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行为不服。因此,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向如皋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葛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