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463号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丁某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6日通过网络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申请人系对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根据上述规定,应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丁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