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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不服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办事处发布《丙路东侧城市更新工程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5-28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271号

申请人:于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于某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表述为“申请人不服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办事处2024年4月26日拆迁公告中的关于南通市通州区*号楼有关拆迁事项所作的拆迁决定,包括补偿方式、赔偿金额,请求依法履行拆迁款的给付方式”,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2024年4月26日,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办事处发布《丙路东侧城市更新工程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对北至甲路,东至乙路,西至丙路,南至原丁路干休楼的部分区域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北至某小学,东至乙路,西至丙路,南至戊路的部分区域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搬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明确,结合其在事实和理由部分的描述,申请人实质上是对《丙路东侧城市更新工程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方式不服,而案涉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系由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办事处作出,申请人如对其不服,应当以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于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