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彩胜负彩

图片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政复议

单某不服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2-21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88号

申请人:单某。

申请人单某不服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0年2月3日作出的通劳鉴工初〔2020〕81号《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于2024年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并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依法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而非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此外,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亦未列明被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单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