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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题:

    关于《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暨举办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2年10月18日 - 2022年11月18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司法局、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暨举办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了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集中民智、体现民意,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2022年11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lfc.sfj@nantong.gov.cn,若为书面修改意见,则反馈到: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邮编226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举行《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参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

时间:2022年11月22日(星期二)

二、听证事项

1.对《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是否赞同?对其中的内容是否有异议?

2.对于《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内容有没有缺失?需补充哪些内容?

3.促进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的堵点难点有哪些?有何建议?

4.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一网通办”、构建“不见面”交易体系,实际中存在哪些困难?有何建议?

5.省内、外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方面有哪些经验做法值得借鉴?

三、听证会参加人

(一)听证陈述人

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人员均可报名,经听证会组织者依据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遴选,作为听证陈述人,发表意见。根据报名情况,听证会组织者也可邀请确定部分有代表性的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的人数不超过6人。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作为听证旁听人参加旁听。听证旁听人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

四、报名办法

从即日起接受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报名。报名可采用传真信函或电子邮箱等方式。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告知作为听证陈述人还是听证旁听人参加会议。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准备书面发言材料,并在会前书面告知发言的主要论点和理由。参加听证会时请主动落实防疫有关措施,全程佩戴口罩。

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8日。

五、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

联系人:卢鹏、季寰宇,电话:59003851,传真(0513)59003851。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

邮编:226007,电子邮箱:lfc.sfj@nantong.gov.cn。

附件1:《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立法听证会报名表

南通市司法局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10月18日

附件1: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立法听证会报名表.doc


征求稿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深化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等相关决策部署,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固化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改革经验,细化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举措,持续优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40﹞号)文件精神,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经过前期调研、集体论证、征求相关市级部门以及县(市)区部门意见,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起草了《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一)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立法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国家、省、市各级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先后出台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文件,提出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等要求。我市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工作,着力构建了全市“1+8”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在全国创新推出“不见面”交易模式,全国首家开发建设直开式电子保函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经验和典型做法多次荣获省级以上表彰,并在省级以上层面交流工作经验,需要通过立法来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准确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继续保持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在业内领先优势。 (二)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立法是我市提升交易服务管理效能、激发各方交易主体活力的有益探索。近年来,我市聚焦交易主体诉求,立足交易工作实际,先后推出一系列交易便利化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需要通过立法来固化改革成果,推进改革实践。经网上调研,以“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办法”进行百度检索,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未发现以市政府规章名义出台类似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立法,有利于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改革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更高层面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作用,有力促进交易提质增效,加速释放交易主体活力,助力擦亮“万事好通”营商服务品牌。 (三)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立法是破解公共资源交易堵点难点、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改革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改革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对标各方交易主体期盼仍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阻碍改革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仍然存在,如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推进,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与交易运行服务机构的协调联动,交易领域重大疑难办件的会商等等,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法治化手段予以解决,以进一步增强交易惠企便民实效,提升交易主体满意度。 二、起草过程 按照《2022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今年上半年,市行政审批局多次牵头召集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召开《办法》立法座谈会,就推进《办法》立法工作交流经验做法、征求意见建议,以进一步加快立法进程、提升立法质量。在立法文本起草过程中,市行政审批局坚持效率公平并重、各地相对统一、部门协调联动原则。6月,市行政审批局形成了《办法》初稿,7月通过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了市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意见。8月11日,市行政审批局组织召开了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等参与的立法座谈会,听取各方对《办法》初稿的修改意见。9月1日,市司法局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在开发区、足彩胜负彩两地进行调研,听取了相关部门以及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在对各方意见建议认真吸收采纳后,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和集体讨论,形成《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健全便利化工作推进机制。为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办法》结合实际,健全完善了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系统推进工作机制。一是细化了立法的受益主体。对立法文本中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作出明确定义,分四个层次: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等(第三条)。二是确立了基本原则。提出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旨在最大程度方便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三是明晰了职责分工。基本维持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分工(第五条)。 (二)聚焦交易全流程全链条固化便利化举措。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涵盖面广、内涵丰富,涉及交易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链条。《办法》紧盯交易关键环节,对促进公共资源交易便利化的相关举措进行了细化规定。一是全方位优服务。坚持“用户思维”、“客户体验”,从提升实体交易大厅服务水平、加强交易信息公开、建立重大项目交易“绿色通道”、创新集成金融服务、推行开评标场地智能化服务、加强档案电子化管理、开展专题业务培训、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等方面全力挖潜增效,优化服务举措(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是多维度降成本。明确全市行政区域内逐步取消各类无法定要求的服务收费, 推进电子交易平台市场化改革(第十一条);加强电子证照共享应用,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证明材料“零提供”(第十二条);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级高的投标人免收或者减收投标保证金,减轻企业资金负担(第十三条)。三是抓重点提效能。以问题为导向,从精简交易环节、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深化“不见面”交易、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等方面持续发力,进一步提升交易效能,增强各方交易主体获得感(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三)优化监督保障措施。为更好落实相关制度和规定,《办法》建立了相应的监督保障制度。一是畅通申诉渠道。要求开设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平台,健全和完善异议(质疑)、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二是加强协调联动。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高效协调联动,开展联合抽查,确保便利化改革顺利推进(第二十二条)。三是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时间(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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