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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题: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 征集时间:

    2022年07月07日 - 2022年08月07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司法局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南通市司法局决定,将《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8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页面直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226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箱:ntsfjlfc@126.com。

四、电话/传真:(0513)59001593。


关于制定《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docx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征求稿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已完成了《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修订(草案)》的必要性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排放核准、运输管理、消纳处置、违法查处、设施建设、资源化利用等各方面建立了完整的工作机制,实现了“排放、运输、处置”全过程闭环管理。 随着城镇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向镇街下沉,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亟待向各建制镇延伸,同时《条例》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修订后施行,机构改革后部门的职能和名称发生了变化,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执法工作,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维护法制统一,《条例》的修订非常必要。 二、《修订(草案)》的制定依据和过程 《修订(草案)》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安排,市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3月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成立了立法修订起草领导小组,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和市司法局的提前参与下,开展立法修改的起草工作。经前期对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执法工作的初步调研,结合《条例》施行以来的管理执法实践,起草部门于5-6月间,先后经组织各地城管部门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召开立法座谈会、在局门户网站发公告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立法听证会、公平竞争审查、法制审核和党组会讨论等环节,完成了《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修订草案》具体修改内容 《修订草案》主要涉及《条例》适用范围、职能部门名称、建筑垃圾管理和法律责任相关条款的修改,共修改了10条。 (一)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修改。2017年制定《条例》时,还没有将各乡镇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活动纳入,随着城镇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向镇街下沉,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及执法管理活动要从原来的市区中心城区、县(市)城区范围向建制镇范围延伸。故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表述,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集镇建成区和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集镇建成区和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以外区域的建筑垃圾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关于机构改革后单位名称和职能的修改。分别对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相关职能部门的名称进行了修改。 (三)关于“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名称的修改。对第十六条第一项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改为“营业执照”。 (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后相关内容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修订后施行,其中涉及建筑垃圾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也发生变化,故对《条例》的第十二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对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相关事项和处罚标准进行了修改。 (二)关于机构改革后单位名称和职能的修改。分别对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相关职能部门的名称进行了修改。 (三)关于“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名称的修改。对第十六条第一项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改为“营业执照”。 (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后相关内容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修订后施行,其中涉及建筑垃圾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也发生变化,故对《条例》的第十二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对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相关事项和处罚标准进行了修改。 南通市司法局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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