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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第二次征求《南通市危险化学品常压储罐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1年11月19日 - 2021年11月26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司法局

关于第二次征求《南通市危险化学品常压储罐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南通市司法局决定,将《南通市危险化学品常压储罐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1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页面直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226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危险化学品常压储罐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箱:

四、电话/传真:(0513)59001593。

附件:《南通市危险化学品常压储罐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南通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1

南通市危险化学品常压储罐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常压储罐的安全管理,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常压储罐本质安全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常压储罐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范围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执行。

本办法所称常压储罐(以下简称“储罐”)是指正压力低于0.1MPa、真空度高于0.02MPa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备,包括立式圆筒形储罐、地上卧罐、高台架上储罐以及地下、半地下储罐等,冷藏式低温储罐、移动式储罐、缓冲罐、中间罐等除外。

第四条【原则和机制】储罐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对储罐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储罐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储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单位落实储罐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六条【单位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单位的储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应当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健全落实储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储罐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单位应当制定储罐安全专项应急预案、预案演练计划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储罐安全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加强对储罐及附属设施和安全附件的例行检查、年度检查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七条【建设规划】涉及储罐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化工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并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划、周边间距的规定。

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长江沿岸重点规划区域、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两侧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涉及储罐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三同时”】涉及储罐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做到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储罐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合格不得施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警示标志】单位应当标注储罐罐号及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中文标识或安全标签,储罐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卡。

第十条【报警系统】单位应当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储罐应当设置紧急切断阀。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储罐,应当设置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

第十一条【危险源管理】储罐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有关管理、技术、控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例行检查】单位应当加强对储罐的例行检查,通过目视等方式近距离检查储罐外部状况。

例行检查周期根据储罐结构、储存介质和所处环境特点等因素由企业单位确定,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其中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例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年度检查】单位应当落实储罐年度检查制度,每年对储罐安全管理情况、罐体(含顶板、壁板和底板)及其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当年进行定期检测的储罐,可以不进行年度检查。

第十四条【定期检测】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定期对储罐进行外侧宏观检查、腐蚀状况检测、焊缝无损检测以及储罐停工后的全面检测。

定期检测周期应当根据储罐实测的腐蚀速率及罐体的最小允许厚度确定。罐龄十二年以下的储罐,定期检测周期不超过四年;罐龄十二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的储罐,定期检测周期不超过两年;罐龄二十四年以上的储罐,定期检测周期不超过一年。

直径大于或等于三十米或者容积大于或等于一万立方米的储罐,以及腐蚀较严重、频繁更换储存介质等状况的储罐,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专业检测机构的意见合理缩短定期检测周期。

第十五条【检修】对于需检修的储罐,单位应当做好安全隔离封闭、检修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技术交底,落实防火、防中毒、防窒息等安全措施。

进罐检修或者在罐体动火检修的,应当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规定。

第十六条【变更储存介质】企业单位变更危险化学品储罐的储存介质,应当满足该介质的存储要求。

第十七条【报废、停用与拆除】符合下列情形的储罐,应当实施报废、停用或拆除:

(一)不再需要使用的;

(二)经检测不合格,且无维修必要或维修可能的;

(三)罐龄三十年以上且检测结论为停止使用的;

(四)在整治、督查、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的整体倾斜、失稳变形、破裂等可能造成坍塌风险情形的;

(五)其他应当报废、停用、拆除的情形。

对上述储罐,单位拒不报废、停用或拆除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报废拆除程序】需要报废、停用、拆除储罐及相关设施的,单位应当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制定处置方案,确保安全进行。

需要停用的储罐,单位应当采用盲板隔离方式进行倒空、清洗、置换,采取保护措施,做好停用标记和保养工作。

第十九条【激励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鼓励企业单位主动停用、报废、拆除罐龄较长的储罐。

第二十条【另有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对储罐安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危险货物常压储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至年月日失效。


征求稿说明

关于《南通市危险化学品常压储罐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南通市危险化学品常压储罐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是2021年度市政府正式立法项目,根据规章制定程序要求,现就《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在危险化学品储罐管理方面进行了一定探索并取得了积极成效,相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方案(试行)》等制度。但纵观我市现行政策,多散见于不同的文件中,效力位阶普遍较低,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等方面仍有完善的空间,且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常压储罐的安全管理尤其是关于常压储罐的检验、退出机制等方面尚存在一定空白,考虑到我市常压储罐数量较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实际,迫切需要在相关制度设计方面开展积极探索。 当前,我市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安全生产管理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底线要求和红线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储罐管理,市委理论中心组多次提出“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加快研究化学品等储罐达到使用年限后自我淘汰实施办法”,因此,适时制定出台规范危险化学品常压储罐安全管理的政府规章,固化行之有效的推进措施、先进经验,并提出具有南通特色的创新性举措,将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二、《办法(草案)》的制定过程和依据 为做好《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市司法局和应急管理局共同承担了文稿草拟的具体工作,市司法局同时成立了立法审查工作小组,全程参与了调研、论证。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和应急管理局共同书面征求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意见,同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赴浙江省宁波市、市特检院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了企业座谈会,听取储罐企业意见建议,同时正在开展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在此基础上,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目前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本次听证会的《办法(草案)》。 制定《办法(草案)》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借鉴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常压储罐安全管理规范》(DB11)、《常压储罐安全性管理》(GB/T37327-2019)等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将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管理的意见吸收其中。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以危险化学品常压储罐安全管理机制的建立完善为主要内容,立足建设、使用、退出三个环节,开展了制度设计。在审查和修改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力求条文精简,务实有效。在条款内容的具体设计方面,注重将实践中成熟的政策制度化。提交本次听证会的《办法(草案)》共二十一条,因条文数量不多,未分章节。 (一)关于储罐安全管理的原则和机制。明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关于储罐安全管理的职责体系。储罐安全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发挥方方面面的合力。《办法(草案)》规定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储罐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同时明确企业落实储罐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三)关于建设环节的管理要求。《办法(草案)》明确涉及储罐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化工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并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划、周边间距的规定。同时规定,涉及储罐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做到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关于使用环节的管理要求。《办法(草案)》对警示标志、报警系统、危险源管理、例行检查、年度检查、定期监测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五)关于退出环节的管理要求。《办法(草案)》对储罐的报废、停用与拆除及相关程序作出了规定,并对激励措施等内容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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