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05/2021-00955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决定 | ||
发布机构: | 律师工作处、市律师协会 | 文号: | 通司发〔2021〕6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蒋永辉、马俊华、丁继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
索引号: | 014207205/2021-00955 |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决定 | ||||
发布机构: | 律师工作处、市律师协会 | ||||
文号: | 通司发〔2021〕6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1-22 |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蒋永辉、马俊华、丁继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
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核准蒋永辉、马俊华、丁继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决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收到如皋市林梓法律服务所蒋永辉、马俊华、丁继红3人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申请。
经审核,蒋永辉,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原在如皋市林梓法律服务所执业,2021年10月23日与如皋市林梓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如皋市林梓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现申请转所至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执业。
马俊华,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原在如皋市林梓法律服务所执业,2021年10月23日与如皋市林梓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如皋市林梓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现申请转所至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执业。
丁继红,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根据通司发﹝2018﹞11号文件被准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原在如皋市林梓法律服务所执业,2021年10月23日与如皋市林梓法律服务所签订解聘协议,目前与如皋市林梓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财务、案件已结清,档案已交接,执业风险责任已做出合理安排,现申请转所至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执业。
经我局对蒋永辉、马俊华、丁继红3人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足彩胜负彩令第138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核准蒋永辉、马俊华、丁继红3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的申请。
南通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