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07205/2019-00293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司法厅 | 文号: | 无 | ||
| 成文日期: | 2017-06-30 | 发布日期: | 2019-05-27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公证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14207205/2019-00293 | ||||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司法厅 | ||||
| 文号: | 无 | ||||
| 成文日期: | 2017-06-30 | ||||
| 发布日期: | 2019-05-27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名称: | 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公证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 ||||
特急
江苏省物价局 |
文件 |
江苏省司法厅 |
苏价费〔2017〕114号
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公证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区)、省管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足彩胜负彩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13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经梳理,现明确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1、公证机构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试行收费标准表》(详见附表)相关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2、公证机构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公证活动。不得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受理公证的场所显著位置和所属网站予以公示,方便申请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公民和组织发现公证服务机构有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3、试行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2〕27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试行收费标准表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2017年6月30日
附件
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试行标准表
单位:元
序号 |
类别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证明法律行为 |
||||
1 |
(一)证明合同、协议 |
证明商事合同(协议) |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4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25%收取,最低400元;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 超过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0.05%收取; 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1%收取。 |
|
2 |
证明民事合同(协议) |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聘用、寄养、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每件2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证明夫妻(婚前)财产约定、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协议,以及其他以财产分割为内容的合同(协议)等],按照商事合同(协议)涉及财产关系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最低200元。 |
||
3 |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1)按照证明商事合同(协议)的收费标准,并在收费金额基础上加收20%,最低1000元。 (2)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标的额0.15%收取,最低收费1000元。 |
||
4 |
(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合同和接受遗赠 |
根据受益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1)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1.0%收取;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7%收取;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2)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 |
||
5 |
(三)办理遗嘱公证 |
